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荔浦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荔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9 月5日
荔浦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72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18〕5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县人社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县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旨在强化落实治欠保支工作属地政府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有效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到 2020 年实现基本无拖欠,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 2018 年到 2020 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履职情况、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
第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内容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落实情况,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运行情况,督查和问责制度落实情况,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等情况。
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履职情况主要考核内容为:《荔浦县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中明确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履行情况,特别是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情况。
第九条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主要考核内容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和欠薪预警系统建立情况,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实施情况,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和资金监管、拨付情况。
第十条 治理欠薪工作成效主要考核内容为:完成保障农民
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情况,欠薪案件查处和欠薪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情况,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情况,完善落实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和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情况,多部门联合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欠薪整治情况。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当年 12 月 15 日开始,次年 2 月 15 日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自查。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考核年度次年 1月15 日前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考核年度次年1月中旬,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相关单位的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公安、信访等有关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 100 分,考核结果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四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一等:
1. 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 考核得分在 90 分以上;
3. 各相关单位得分排在全县前五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考核得分排在考核单位前三名。
(二)考核得分在 85 分以上的,考核等级为二等以上。
(三)考核得分在 70—84 分的,考核等级为三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相关部门考核等级为四等:
1. 考核得分在 69 分以下的;
2. 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 50 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 2018 年起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发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
4. 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考核等级为四等:
1. 考核得分在 69 分以下的;
2. 部门履职不力,造成全县范围内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 50 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 部门履职不力,2018 年起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发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
4. 部门履职不力,造成全县范围内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向联席会议成员和相关单位通报,并抄送县委组织部,作为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第十四条 对考核等级为一等的,由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四等的,由县人民政府对该有关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有关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即启动问责机制:
(一)2018 年起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
(二)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 50 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三)因履职不力、失职失责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未在法定时间内办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考核等级降为四等;考核过程中发现的违纪问题,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加强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荔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印发 |
政策解读:http://lipu.guilin.gov.cn:8051/show.asp?id=20967